1. 起源與背景
奧瑞岡式辯論源自 1924 年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,由口語傳播學教授史坦立·葛瑞(Stanly Gray)研發
其設計參考了英美法庭的辯論模式,最核心的特色在於引進了「交互質詢」制度,讓雙方辯士能直接針對特定問題進行明確的討論與反駁
2. 核心賽制:333 制
目前國內最常見的模式為「333 制」,這代表辯論的三個階段各分配 3 分鐘
申論:建立立論框架或提出攻擊
質詢與答辯:這是交互質詢的藝術,雙方透過即問即答找尋邏輯破口。
結論(結辯):分析歸納全場論證,強化己方立場。
3. 正反方的策略分工
正方(改變現狀者):負有「初步方案成立」的舉證責任,通常必須論證需根解損(需要性、根屬性、解決力、損益比)四個要素。
反方(反對改革者):立场較為靈活,可選擇維持現狀、適度修正,或提出相抗計畫(更好的替代方案)。
4. 辯士的職責(起承轉合)
一辯(起):定義題目,開闢戰場並建立初步立論。
二辯(承):詳細比較雙方方案,提出具體步驟並攻擊對手漏洞。
三辯(轉):發動強力反擊,確認重點並處理損益比較。
結辯(合):綜合全場論點,進行最後的分析歸納。
5. 辯論的精神與價值
吳峰吉老師強調,辯論不只是為了勝負,而是達成共識的一個手段和過程,透過這種訓練,可以培養學員的傾聽能力、邏輯推論能力以及臨場反應能力